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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養「其他親屬」取消20到60歲年齡限制

【聯合晚報/記者蔡佩芳/台北報導】

圖/聯合晚報提供

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,大幅鬆綁納稅人列報扶養的年齡限制條件,取消納稅人扶養20歲至60歲間「其他親屬」無法減稅規定。年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,若有扶養事實,也可列報扶養減稅。最快可望在明年5月報稅適用。

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,即使「其他親屬」符合就學、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,也實質納稅人扶養,但只要「其他親屬」年齡在20歲到60歲間,就不符合列報扶養的減稅條件。所謂「其他親屬或家屬」包括:叔、伯、甥、舅、姪、嫂等親屬。

但此一條文經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認為,以年齡作為減除免稅額的限制要件,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,民眾只要能夠證明確有扶養事實,不論受扶養者年齡高低,都應有列報免稅額的權利,年齡限制,使扶養者因年齡不同遭到差別待遇,影響弱勢者生存或生活品質,此一規定將在今年12 月30日前失效。

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,取消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年齡限制條件,由現行「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」為減除其他親屬免稅額的限制要件,修正為「未滿20歲,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」。此案將在立院開議後,送立法院審議,預計將在明年5月報稅時適用。行政院官員表示,今年內確有扶養年滿20歲、未滿60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的納稅人,明年5月申報101年所得稅時,即可適用,不會遭到打折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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