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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記者林政忠/台北報導】
行政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,放寬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歧視限制。財政部表示,明年五月報稅時,符合申報條件者,粗估最多可達九十八萬多人,每人每年享有免稅額八萬兩千元,國庫一年減免稅額逾十九億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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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規定,納稅義務人可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的要件為:「未滿廿歲,或滿廿歲以上在校就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」;該修正主要是依據大法官第六九四號釋憲意旨,排除扶養「廿歲至六十歲」其他親屬的年齡限制。
財政部表示,其他親屬包括叔、伯、甥、舅、姪、嫂等親屬或家屬,依民法規定必須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「同居一家」。稅捐機關實務上會先以「同戶籍」為扶養其他親屬的首要條件,若納稅人申報扶養非同戶籍的親屬,必須提出扶養證明,否則報稅時會被優先刪除免稅額申報,「就算是住隔壁也不行」。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說,申報撫養非同戶籍親屬的納稅義務人必須負舉證責任,證明與其他親屬同居一家;例如身心障礙的被扶養人戶籍在高雄市,但納稅義務人在台北市,被扶養人可提供在台北市上班公司的扣繳憑單,「證實與納稅人生活在台北市」。
她說,納稅人舉證後,國稅局將實地查核,是否具備同居一家和扶養之實;過去舉證曾採用「里長證明」,但此類證明過於浮濫、人情所託,國稅局已不採認。
稅務專家說,過去曾有隔代教養家庭的孫子年滿廿歲後,因仍在就學,接受祖父母扶養,卻不能申報免稅額,新制放寬後,更符合人性;但國稅局表示,扶養其他親屬因受到「同居一家」限制,一旦出國念書不得申報免稅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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