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/許祺昌口述】

孫先生問:我和女朋友生了一個小孩,我最近將一筆股票無償讓給女友,國稅局卻主張屬「贈與行為」,要補徵贈與稅並加罰。請問,像我們這樣有夫妻之實的男女朋友,能否比照稅法規範的夫妻間權利義務,免納贈與稅?

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: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,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必計入贈與總額課稅;至於男女朋友之間的相互贈與,必須等修法通過,才可望免徵贈與稅。

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47號解釋文,無配偶之男女朋友之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的共同生活意思,客觀上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實,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,但與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極為相似;如有長期共同家計的事實,兩人相互間贈與若不能免徵贈與稅,不免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疑慮。

大法官建議,立法機關自得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意旨,斟酌社會變遷及文化發展,在無損於婚姻制度或其他公益前提下,分別情形給予適度的法律保障。

至於有配偶者若與婚姻關係外第3人結合(俗稱的「小三」),即使主觀上具有如婚姻的共同生活意思,客觀上也有長期共同生活與共同家計事實,但已違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,以及配偶的經濟利益。

稅法的意義在於:夫妻間共同生活如果凡事斤斤計較,不僅擾民,也有違婚姻制度的初衷;在當今現代社會,單身的男女朋友雖無夫妻之名、卻有夫妻之實,這是很普遍的現象。

依大法官釋字說明,課稅應重視經濟實質,男女朋友之間的經濟實質比照夫妻配偶,有其正當性,大法官也認可這項原則。

不過,在立法院尚未修正遺贈稅法第20條之前,男女朋友間仍不能免徵贈與稅。

另外,即使未來修法通過,只適用修法後的情形,並不能溯及既往,孫先生仍必須繳稅。(記者林政忠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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